日前,廣東省委印發《廣東省黨的問責工作實施辦法》,為該省進一步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,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有力保障。
《辦法》緊緊圍繞落實《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》,對《條例》規定的問責情形逐條進行細化。對黨的領導弱化條款,從執行路線方針政策、推進五大建設以及處置重大問題三個方面進行細化;對黨的建設缺失條款,從黨的思想建設、組織建設、作風建設、制度建設、反腐倡廉建設等方面進行細化;對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條款,從履行主體責任、監督責任、領導責任三個方面進行細化;對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條款,從“六大紀律”進行細化,重點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;對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條款,從組織機構、明確責任、履行責任三個方面進行細化。
《辦法》參照廣東省開展責任追究的經驗,明確問責的啟動、核查、決定以及成果運用等一般性程序,并進一步明確問責中不同機關和部門的權限及分工。增設了簡易程序條款,規定對黨的領導干部問責,事實清楚、情節較輕,適用通報、誡勉的,可以不進行調查,直接作出問責決定。同時,增設了聽取被問責人意見、申訴救濟等程序,保障被問責人權益。
《辦法》新增了從重、加重情形和從輕、減輕情形以及免責情形。其中,第十二條規定了五種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:一是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嚴重違紀問題掩蓋、袒護的,二是對上級黨組織明確指出的違規違紀問題拒不整改或者問責的,三是干擾、阻礙責任追究或者對抗組織審查的,四是被問責后同一任期內又發生類似問題需要問責的,五是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。第十三條規定了四種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:一是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的,二是在問責調查前主動查處和糾正、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負面影響的,三是積極配合組織調查、主動承擔責任的,四是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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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中國紀檢監察報
編輯:鐘婷 陳炳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