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11日11:00-11:30廣東地稅上線珠江經濟臺廣東民聲熱線直播節目,現就聽眾及網友咨詢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及相關政策解析整理如下:
一、關于個人轉讓住房取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之“5年唯一”認定標準問題
聽眾劉先生來電咨詢:房屋中介說,二手房滿足“5年唯一”條件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。想咨詢一下“5年唯一”的具體標準。
解析:依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,個人轉讓住房,如果該住房自用5年以上,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,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。所以,房屋中介關于轉讓“5年唯一”住房取得所得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的說法是有依據的。
至于“5年唯一”認定標準問題,為便于理解,我們舉個例子。假設2017年4月11日,張三與李四簽了一份住房轉讓合同,張三欲將廣州一套住房轉讓給李四。該套住房是商品房,房屋產權證上注明日期是2012年7月10日,契稅完稅憑證上注明日期為2012年3月5日。張三在上海還有一套住房。簽合同的時候,李四的心情頗為糾結,不馬上簽則擔心張三反價,馬上簽又感覺該住房似乎不滿5年,是否“唯一”也不確定,可能要替張三交一筆個稅。這其中涉及到“5年”、“唯一”的認定標準問題。
(一)“5年”的時間起點與終點
“5年”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住房的時間達5年以上。可見,時間起點應是購房日期,時間終點應是住房轉讓日期。但是在住房交易過程中,通常有簽購房合同、交購房款、交契稅、辦理房地產權證等多個環節;且依照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與購買商品房程序又有所不同,該如何認定“5年”的時間起點與終點呢?
1.“5年”的時間起點
這里分公有住房與其他住房兩種情形:
(1)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,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、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,依照孰先原則確定。通常情況下,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、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會相對早些。
(2)個人購買商品房等其他住房,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,按照孰先原則確定。如張三那套住房可按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,即2012年3月5日作為張三購房日期。
2. “5年”的時間終點
應是住房轉讓日期,具體指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。
由于2017年4月11日簽訂住房轉讓合同,開具銷售發票的時間很可能晚于該日期。可以認定張三自用該套住房時間滿5年。
(二)“唯一”的認定
有地域范圍與家庭人員范圍兩個方面的限制:
1.地域范圍指在同一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范圍內。張三雖在上海有住房,但在廣東省內僅有一套住房。若再符合其他條件,即可免征個人所得稅。
2.“家庭”人員范圍是限于夫妻雙方。如果張三是單身,則其廣州住房已符合“5年唯一”免稅條件;如果張三有配偶,且其配偶在廣東沒有其他住房,則該套廣州住房也符合“5年唯一”免稅條件;但如果張三的配偶在珠海還有一套住房,則該套廣州住房不符合“5年唯一”免稅條件,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二、關于教師退休后去其他學校教學取得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
聽眾洪女士來電咨詢: 其親戚王老師2016年底從廣州一家省一級重點小學退休。春節后,閑不住的王老師又去了一間民辦學校教書。到了發薪水的日子,學校財務說要扣個人所得稅。王老師很納悶,退休工資不是不交稅嗎?
解析:王老師取得的收入分為退休工資與從民辦學校取得所得兩部分。為便于后面的分析,我們先假設,王老師3月取得廣州某省一級重點小學按規定發放的退休工資7000元,另從民辦學校取得所得6000元。該月王老師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呢?
首先,王老師關于退休工資不交稅的說法是正確的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明確規定,退休工資是免納個人所得稅的。所以,廣州某省一級重點小學按規定標準發給王老師的7000元退休工資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。
其次,對于王老師在民辦學校取得的6000元,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。
由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有11個項目,且不同項目的計稅方法有所不同,所以,我們需要先確定王老師要按哪個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。王老師從民辦學校取得的6000元,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,可能涉及到“工資薪金所得”或“勞務報酬所得”項目,到底按這兩個項目中的哪一個計稅,就看王老師是否符合以下四個條件:一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(含一年)勞動合同(協議),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;二是因事假、病假、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,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;三是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、培訓及其他待遇;四是職務晉升、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。
如果王老師符合上述條件,就以其取得的收入6000元,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之后,按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。(不考慮其他扣除項目)該月王老師應納個人所得稅=(6000-3500)×10%-105=145(元)
如果王老師不符合上述條件,應按“勞務報酬所得”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。該月王老師應納個人所得稅=6000×(1-20%)×20%=960(元)
三、關于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稅問題
網友熊熊問:日常工資要交稅、績效工資要交稅,年終獎還要交稅,這么多稅?問一下,聽說年終獎是單獨計稅?
解析:為便于理解,假設2017年1月,熊熊取得日常工資5000元,績效工資2800元,年終獎12萬元。
首先,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,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、薪金、獎金、年終加薪、勞動分紅、津貼、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,都屬于工資薪金所得,應繳納個人所得稅。所以,熊熊取得日常工資5000元、績效工資2800元、年終獎12萬元都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。
其次,對于年終獎在個人所得稅計稅方面是有一定優惠的,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:
一是熊熊取得的12萬元年終獎可單獨計稅,不需與當月取得的日常工資5000元、績效工資2800元合并計稅。由于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適用的是七級超額累進稅率(3%-45%),通俗地說,就是所得越多,適用的稅率就越高,所以,對年終獎單獨計稅,適用的稅率會相對低些。
二是按照年終獎的1/12去確定適用稅率。熊熊年終獎是12萬元,其1/12就是1萬元,1萬元對應的適用稅率是25%,而12萬元對應的適用稅率卻是45%.適用的稅率低些,稅負自然會輕些。
熊熊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=120000×25%-1005=28995(元)。
此外,(不考慮其他扣除項目)該月熊熊日常工資與績效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=(7800-3500)×10%-105=325(元)。
如果年終獎不采用這種優惠的計稅方法,則該月熊熊應納個人所得稅=(120000+5000+2800)×45%-13505=44005(元)。
依照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,熊熊可以少繳14685元(44005元-28995元-325元)個人所得稅。
當然,這種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,熊熊每年只允許使用一次。
作者:吳旭紅(省地稅局稅政二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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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廣東地稅微刊
編輯:鐘婷 陳炳文